法中眷屬曰法眷,或同辦道者,總名法眷。如《敕修清規·亡僧·入塔》云「鄉曲、法眷同收骨」是也。
《敕修清規·尊宿遷化 祭次》:「鄉人,次有法眷。」又〈遊方參請〉云:「侍者詳詢來由,或鄉人、法眷,辦事分明。」
忠曰:「詳問住持人同鄉人否,住持人法眷否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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