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「送食於別處曰打給。打義,〈飲啖類·打飯〉處箋。」
〈日用軌範》云:「木魚響,不得入堂,或令行者取缽堂外坐,或歸眾寮打給。」
《禪苑清規·庫頭》云:「如遇打給,即時應副。」又〈延壽堂主〉云:「堂中所用柴炭米面,油鹽醬菜,茶湯藥餌,姜棗烏梅,什物家事,皆係堂主緣化。如其無力,唯米面油炭就常住打給。」又云:「有處病僧在堂,並上文歷,以憑庫司打給並請齋嚫。」
上篇:糍果 下篇:從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