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斷經論之旨趣,解釋其義理。判,剖判之義,謂剖判佛陀教化始終之大綱。釋,解釋之義,謂解釋一代聖教之逗機益物。天台宗裁斷如來一代所說教義之大小深淺,稱為教相判釋,即以佛陀一代所說聖教為所判所釋之法,五時八教為能判能釋之法。
若將五時八教分為部、教,則部為五時,教為八教;或部為五時與化儀四教,教為化法四教,故其次第系以部判一代教,亦以教解釋之。例如以部判華嚴經為初頓華嚴;以教釋之,則定為圓兼一別。(參閱「教相判釋」4602) p279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