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】 p0755 瑜伽三卷十六頁云:遍能任持,唯意境性;故名為法。
二解 瑜伽八十一卷十二頁云:法者:略有十二種。謂契經等、十二分教。
三解 瑜伽八十二卷十六頁云:此中法者:當知宣說名句文身。
四解 成唯識論一卷一頁云:法、謂軌持。
五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二頁云:應知法聲、義有多種。謂或有處所、說名法。如契經說:汝應諦聽,吾當為汝宣說妙法。或復有處、功德名法。如契經說:苾芻當知,法謂正見。邪見非法。或復有處、無我名法。如契經說:諸法無我。當知此中無我名法。法謂能持。或能長養。能持、於自;長養、望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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