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相分 相、謂相狀也。所緣為義,縱緣於心。以心為相,亦唯所緣。相分之心,不能緣故。色塵有青黃等相狀,聲塵有執受非執受等相狀,香塵有香臭差別,味塵有甘辛等相狀,緣觸有堅濕等相狀,第六識緣法塵隨則有色心相狀,第七識緣第八見分帶我法之相狀,第八識緣種子五根器界帶其相狀也。
二、見分 見、謂見照也。能緣為義,心性明瞭能照前境,名之為見。
三、自證分 此緣自用故名自證,即指見分名曰自用,見分是第三分緣外之用也。亦名自體分,對餘三分以明自體。
四、證自證分 第三體用名為自證,此第四分能證知彼,是故名曰證自證分也。
第二分唯緣第一,第三能緣第二第四,第四唯緣第三,相分見分自體三種,即所能量量果別也。如以尺丈量於物時,物為所量,尺為能量。解數之智,名為量果。心等量境,類亦應然。果是何義?成滿因義。謂第二分,以第三為果,自為能量。第三緣見,以第四為果,能量可知。緣第四時,即以第四為果。第四緣第三,為果同此。四分是識之義用分,非是體名,強指其體,即自證分也。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第二分通現等三量,第三第四皆現量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