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說曰:「戒臘簿者,小僧籍也。」
《敕修清規·維那》云:「或有他緣,或暫假出入,將戒臘簿、假簿、堂司須知簿,親送過客司,令攝之。」又〈謝掛搭〉云:「侍者先期取堂司戒臘簿檢看,新掛搭戒臘在上者一人為參頭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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