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「合行者,宜作為之之事也。」
《敕修清規·副寺》云:「常住財物,如非寺門外護官員、檀越賓客、迎送慶吊,合行人事,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。」
《經國大典註解》云:「合行移關,行猶為也,言合為移關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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