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與相之併稱。本質不變而為差別現象之所依者謂之體,依於體而外現之差別現象謂之相。蓋體者,為一、絕對、無限、真常之法性;而相者,則為非一、相對、有限、非常之法相。
法相宗與法性宗對體、相之說法各異。法相宗謂於能依之相外,另有所依之體;即於依他起之萬有之相外,另有圓成實之真如為所依之體,如草木之外,尚有所依之大地存在。法性宗則謂能依之相乃所依之體,而賅通依他起之萬有之相者,即圓成實之真體。 p69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