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說曰:「草賀者,小賀也。」或曰:「草賀,權賀也。」
忠曰:「入院草賀者,草草先賀也。草,略也。謂入寺次後禮繁,故且省略五侍、沙彌、喝食行者等三拜,其受全賀在開堂下座之後。」
《論語?憲問篇》云:「裨諶草創之。」朱註:草,略也。
《敕修清規·入院》云:「住持起身,知事全班進列,上首插香。乃至諸山及頭首、勤舊進前插香,草賀畢,客頭行者喝云:『請諸山、兩班勤舊就座獻湯。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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